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开评标现场样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开评标现场

样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评标现场样品管理工作流程,确保采购场地有序、合理、高效使用,更好地发挥平台的服务功能,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标样品区(以下简称“样品区”)是投标人按规范要求临时存放及展示投标样品的专用场地。样品区是平台的重要场所,所有进场样品和样品区内人员的言行举止均纳入24小时无死角监控范围,监控录像作为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样品区未经允许,严禁进入。

第三条  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样品区的管理协调、监督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代理和投标人应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遵守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章  样品进场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样品存取服务时间为开标当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平台各分中心样品存取服务时间以各分中心上下班时间为准),因特殊情况须调整样品存取时间的,应提前报备平台现场管理人员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样品区的使用采用预约登记制度。需要递交样品的项目,代理应在平台业务系统提交“文件及公告审核”时明确“是否需要样品查看”信息,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应在开标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现场管理人员沟通确认场地安排和存取事宜。代理需在接样当日规定时间至少提前15分钟到达现场,做好接样准备工作。

第七条  代理须配合平台现场管理人员根据样品特性,在样品区安排合适的存放地点,指导投标人按照要求摆放样品,并对现场样品区和样品进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

第八条  投标人提交样品时严禁夹带样品以外的其他资料、物品(如电子设备等)进入样品区域,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偷拍其他投标人样品。

第九条  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提交投标样品,不允许通过邮寄到现场的方式提交。投标人提交样品时应做到文明搬运、有序安装,应按要求做好样品摆放、检查等工作,确保样品区清洁、整齐。

第十条  投标人完成样品提交后应一式两份填写《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投标样品存取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具体内容见附件1)。代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样品号码的发放工作。需随机抽取投标样品号码的,代理应在样品提交截止时间后,组织投标人在其他共同投标人的见证下,统一使用平台配置的号码抽取装置进行,代理须同步做好号码地贴摆放、登记单核对等相关工作;其他如U盘、演示视频等无须发放样品号码的,可采用“即交即走”的递交方式。

第十一条  投标人须遵守开评标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在投标样品递交完成后及时离开样品区、专家等候区等与开评标活动相关场地,评标结束前所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样品区,也不得在附近逗留。

第十二条  代理须协助现场管理人员做好样品区的封存和安保工作。

第三章  样品封存期间管理

第十三条  样品区封存后,现场管理人员须全程做好样品区的监督监管工作,代理须协同现场管理人员加强样品区的安保措施,防止样品丢失、损坏或被偷拍、调换、标记。

第十四条  因尺寸过大等原因不适合安排在场内样品区的样品,代理及现场管理人员须做好专人专岗全程监管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代理统一组织评审专家开展样品评审工作,采购方设立监督小组的,应在监督小组成员的监督下完成。

第四章  样品出场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代理应及时通知投标人撤离样品,原则上样品不得过夜留存,招标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未提前报备且逾期未搬离而发生样品毁损、遗失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投标人办理样品出场手续时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做好样品的清点、检查和确认,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样品区。

第十八条  代理应协同现场管理人员做好投标人样品出场的有序管理,确保投标人出场样品与进场样品一致,防止错拿。现场管理人员须做好样品出场的监督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样品区的清场工作,投标人样品留存期确需延长的,经与平台现场管理人员沟通一致后方可留存。

第二十条  现场管理人员须做好样品管理资料的整理保存工作,对样品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流程和措施。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理和平台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关于样品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平台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得徇私舞弊。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平台现场管理人员、代理、评审专家、投标人等相关人员,禁止在开评标区拍摄或录制与评标活动无关的投标样品影像。

第二十四条  以上细则内容中未提及或现场样品管理工作中遇到临时突发状况须紧急处理的,各分中心应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处理完成后应于7日内报备市本级运营维护部(具体报备单内容见附件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