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采平台”)交易供应商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绿采平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参加采购活动,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供应商参加交易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及时在绿采平台获取交易相关信息;
(二)对交易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三)有权依规质疑、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交易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绿采平台相关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二)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承诺;
(六)对参加交易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密;
(七)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
(八)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注册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 供应商参加绿采平台的交易活动,实行注册制度。
第七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当按照注册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账户信息,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自行进行变更、维护。若因供应商未及时变更、维护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第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15日内完成中标人成交交易服务费缴纳,自中标公告结束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完成缴纳的,绿采平台将自动对中标人进行设限,中标人须完成成交交易服务费缴纳后方可正常参与下一次投标活动。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和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平台管理方等各方主体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参与平台供应商诚信档案库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绿采平台不良行为的处理制度和平台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1次,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拒绝配合检查、不服从平台相关管理制度的;
(二)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三)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后,经平台或相关主体提醒仍未及时更新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弃标但经采购人认定未对项目开展和实施造成影响的;
(六)不同中标人的成交交易服务费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至不同中标人各自生成的成交交易服务费子账号;不同中标人的成交交易服务费转出至同一中标人的保证金子账号的(正常代付的除外);
(七)其他不良行为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记入“失信记录”1次,按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设备编制(如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投标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相同等);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至不同投标人各自生成的保证金子账号;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至同一投标人的保证金子账号;
(五)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有关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七)以回扣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或谋取中标的;
(九)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存在虚假、恶意异议(质疑)、投诉行为的;
(十)哄抬、操纵报价,或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供货且对采购人项目开展和实施造成影响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且对采购人项目开展和实施造成影响的;
(十三)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十四)中标或成交后,将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十五)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发布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六)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十七)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十八)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九)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采购人(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二十)其他有违相关诚实信用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供应商有下列串通行为的,应当列入“不诚信名单”,按串通或违法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五)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四条 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或“串通或违法行为”在上文中未涉及的,绿采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发生上述“不良行为”、“失信行为”或“串通或违法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平台管理方等各方主体可通过绿采平台后台系统提起供应商“警告”、“失信记录”或“不诚信名单”认定流程,各方主体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评价管理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在一个评价管理周期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供应商每累计被警告2次,记入1次失信记录。记入失信记录后,用于计算下一次失信记录的警告次数重新开始累计。
(二)供应商每被记入1次失信记录,绿采平台将限制其参与投标3个月,限制期自记入该次失信记录次日起计算。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
(三)供应商累计记入失信记录达3次的,绿采平台应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
(四)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的供应商,绿采平台将限制其参与投标2年,限制期自该供应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次日起计算。该2年限制期包含其因单次失信记录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任何限制期。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平台管理方等各方主体在作出“不良行为”、“失信行为”或“串通或违法行为”认定并核实确认后,绿采平台将及时以系统内通知待办或以短信等其他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可在10日内通过平台系统后台提出申辩或澄清,经作出处理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平台管理方确认后方可撤销。
第十八条 被记入“失信记录”或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的供应商,相关信息在绿采平台官网“诚信专栏”栏目统一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所有,上级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